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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易場所的監控有缺陷。巴林事件中,SIMEX的疏漏之處在于沒有按會員經紀行的當地經調整可接納資產凈值而設持倉限額,造成其無法及時監督巴林的持有合約數量及保證金繳納情況,以致后來演變成無法控制的風險。此外,盡管SIMEX一直對BFS的操作提出問題,但鑒于巴林過去的業績,以及為了吸引客戶和實現建立亞洲金融中心的目標,對BFS采取了過度寬容和信任的態度,沒有迅速采取追查行動并把問題告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這亦是造成風險擴大的一個因素。對于中航油在新加坡從事的期權交易,由于是場外交易,不涉及公共投資者,因而缺乏政府監管,成為監管的空白地帶。這樣的監管缺位自然無法監控中航油的交易情況,也無法通過制度約束,使其風險低于其所能承擔之限。跨國監管難題。衍生品交易是在國際范圍進行,而各國政府的監管條例大都局限于本國之內。巴林事件中,英格蘭央行僅負責對巴林銀行的監管,而BFS卻受SIMEX、TSE、OSE和東京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TIFFE)的監督和管理,這四家交易所又分別受新加坡貨幣監理署和日本中央銀行的監管。三個國家分別監管不同機構,其中的SIMEX和OSE又是日經指數的交易對手。顯然,缺乏全球性的協調及信息溝通也是巴林破產的一個重要原因。
衍生品市場微觀層次的風險管理案例
一、風險案例
1.巴林銀行倒閉
1993年,年僅26歲、幾乎無衍生品方面專門訓練的尼克·里森被任命為巴林銀行新加坡期貨有限公司(BFS)的結算部主管兼場內交易經理,主要職責是在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SIMEX)和日本大阪證券交易所(OSE)之間進行日經指數(Nikkei)期貨套利以及在SIMEX和東京證券交易所(TSE)之間進行日本國債期貨套利。一直以來,巴林銀行有一個“99905”的錯誤賬戶,專門處理交易過程中因疏忽而造成的錯誤,BFS將記錄下來的所有錯誤發往倫敦。但后來,倫敦總部通知BFS另設一個錯誤賬戶(即“88888”賬戶),記錄較小的錯誤,并自行在新加坡處理。幾周后,又通知要求BFS按老規矩辦,將所有錯誤直接報告倫敦總部。但“88888”賬戶卻未被刪除,而是保留在電腦中。到1993年年中,“88888”賬戶累計虧損已達2000萬英鎊。為了對付巴林銀行內部審計員的查賬,以及SIMEX每天追加保證金的要求,1994年1月—1995年2月,里森在SIMEX同時賣出日經225指數期貨的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即賣出鞍馬式期權組合(協定價在18000—22000之間),使其收入與“88888”賬戶中的損失相等,并讓巴林銀行匯出美元,為購買的期權支付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如圖1實線所示。當日經225指數在19000附近小幅波動時,里森的策略可以盈利,最大利潤為看漲及看跌期權的權利金之和;但一旦市場價格跌(漲)破盈虧平衡點X1(X2)時,該策略就開始虧損,風險極大。
1995年1月17日,日本神戶大地震,日本股市劇烈下滑。1月23日,日經225指數大跌1055點,BFS虧損合5000萬英鎊。為了挽回損失,里森編制假賬,從巴林倫敦總部騙取46億英鎊保證金,購入日經225指數3月份期貨合約,賣出26000份日本政府債券期貨合約。無奈神戶大地震后,日本政府債券價格普遍上升,2月24日,巴林共損失8.6億英鎊,遠超其股本金總額4.7億英鎊。1995年2月27日,英格蘭央行宣布:巴林銀行因發生巨額虧損和財務危機而不能繼續營業,將申請資產清理。
2.中航油事件
中航油是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簡本文來源:銀行招聘網來源:銀行招聘稱“中航油集團”)的海外控股子公司,2001年中航油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凈資產增加到1.5億美元,成為新加坡股市的耀眼明星,被稱為中國國企“走出去”的模范。
2003年3月底,中航油開始從事投機性場外石油期權交易,基本上是購買“看漲期權”,出售“看跌期權”。2003年第4季度,中航油錯估石油價格趨勢,調整期權策略,賣出買權并買入賣權,如圖2實線所示。這種組合策略是基于未來價格走勢下跌的判斷,一旦價格上升,會產生巨額虧損,風險極大。
2004年第1季度,國際油價飚升,中航油潛虧580萬美元,進行了第一次挪盤。隨著油價的持續升高,潛虧繼續增加。6月、9月,中航油進行了第二、三次挪盤。到10月,公司賬面虧損已達1.8億美元,公司現金全部耗盡,也無銀行愿為其提供備用信用證。處于困境的中航油只得于10月8日向中航油集團告知從事期權交易和發生虧損情況,并于10月9日書面請求母公司提供1.3億美元的支持。10月20日,中航油獲貸款1.08億美元,進行補倉。截至11月29日,中航油虧損總額高達5.54億美元,只得于次日向新加坡最高法院申請破產保護。
二、案例分析
巴林銀行倒閉和中航油事件兩風險案例,不僅揭示了交易主體在內部管理上的嚴重失控,也暴露了外部監管的漏洞。
1.內部管理嚴重失控。
(1)母公司未考核員工的素質就委以重任。里森無交易執照,無衍生品方面的專門訓練。顯然,里森缺乏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專業素質,更不具備擔任重要負責人的條件。而中航油事件的主角——陳久霖,主要依靠母公司對國內航油市場的壟斷以及中航油對母公司航空煤油采購權的獨攬,創造了中航油在新加坡興旺發達的景象。
(2)崗位安排違反內控原則,子公司個人權力缺乏制約。根據內部控制原則,前臺交易和后臺結算兩崗位必須由不同的人擔任,但巴林總部卻安排里森為BFS的場內交易經理兼結算部主管,明顯違反了內控原則。在其大肆妄為、違規操作、放膽冒險的過程中,BFS竟然沒有任何部門人員可以制約他的行為。內控約束喪失到此地步,風險豈能不膨脹?巴林豈能不滅亡?
比里森更甚,中航油集團不僅任命陳為子公司的高級管理者,還讓他代表母公司來監管子公司。這種經營者與監管者雙重角色的崗位安排使得陳久霖的個人權力超過了公司制度。正是由于個人權力超越制度約束,從上至下,風險意識淡薄,內控制度形同虛設,最終導致了中航油不可避免的厄運。
(3)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監督作用失效。按巴林銀行的管理體系,里森應向巴林駐新加坡的南亞地區業務經理西蒙、日本的巴林證券負責衍生工具交易主管邁克、倫敦巴林銀行金融成果部負責人羅恩匯報工作。但這種模糊的管理方式毫無監督作用,讓里森可以隨心所欲地處理自己的業務。巴林銀行的監管部門缺乏一個職責明確、互相協調、互相制約的運轉機制,其監管工作的許多漏洞已明顯違反了一個有理性的監管部門可能有的正常邏輯,這是造成巴林倒閉的深層次原因。
中航油集團未能及時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公司治理結構。在任命陳久霖擔任子公司董事長和執行總裁的同時,還任命他為母公司副總經理,派駐新加坡作為子公司的實際監管者。這樣的制度安排使得母公司從一開始就失去了對子公司的監控,除了聽取陳久霖單方面的匯報,無法知情子公司的實際情況,子公司出現了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可見,同巴林銀行一樣,中航油集團缺乏有效運轉的監控制約機制,未能履行作為母公司應盡的職責,這是中航油事件的重要根源。
(4)母公司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反而縱容。巴林銀行從一開始就完全了解里森身兼交易及結算主管的事實,鑒于里森頻繁匯報的高額“利潤”,一直默認BFS的非常規運作,不僅不采取措施嚴加制止,還采取高獎勵政策刺激交易,并源源不斷匯出保證金支持。在1994年第3季度對BFS的內部審計中,巴林銀行總部曾指出BFS實行的體制安排對BFS的經營可能會造成風險,但之后也未及時出臺補救措施。可以說,巴林銀行高層對巴林倒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正是他們這種對子公司的違規行為置若罔聞、放縱自流的態度推動了巴林一步步邁向深淵。
同樣,中航油集團也是從一開始就知道陳久霖經營者與監管者的雙重角色,也明白母公司對中航油起不到監控作用,但并沒有及時調整職位安排,加強對子公司的監控力度,卻放任中航油的自行發展。一直等到2004年10月8日匯報時,母公司方才知曉子公司發生的一切,卻又不采取正確的風險應急措施,及時斬倉,將虧損止于1.8億美元。母公司缺乏風險管理意識,對子公司的非常態情況不予糾正、反予縱容,對于子公司的破產也有責任。
2.外部監管存有漏洞。
(1)交易場所的監控有缺陷。巴林事件中,SIMEX的疏漏之處在于沒有按會員經紀行的當地經調整可接納資產凈值而設持倉限額,造成其無法及時監督巴林的持有合約數量及保證金繳納情況,以致后來演變成無法控制的風險。此外,盡管SIMEX一直對BFS的操作提出問題,但鑒于巴林過去的業績,以及為了吸引客戶和實現建立亞洲金融中心的目標,對BFS采取了過度寬容和信任的態度,沒有迅速采取追查行動并把問題告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這亦是造成風險擴大的一個因素。對于中航油在新加坡從事的期權交易,由于是場外交易,不涉及公共投資者,因而缺乏政府監管,成為監管的空白地帶。這樣的監管缺位自然無法監控中航油的交易情況,也無法通過制度約束,使其風險低于其所能承擔之限。
(2)政府當局的監控失效。英格蘭央行允許巴林銀行與集團內的巴林證券在會計財務申報上使用“單一綜合”模式,即兩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可視為同一機構下不同部門之間的往來,在計算銀行資本充足比率時合并計算。這樣的監管模式無法有效地執行監督職能。另外,英格蘭銀行法規定,任何銀行在沒有通知英格蘭央行之前,對單一借款人的預支金額不允許超過該銀行資本的20%。巴林銀行就是在沒有通知英格蘭央行的情況下,對BFS預支了其銀行總資本2倍的資金。
中航油在國內主要歸證監會直接監管,歸國資委間接監管。國資委作為國有企業的出資人,是來源:銀行招聘采集者退散中航油75%國有股份的真正股東,其對中航油的監管是通過所屬中央企業及中航油集團來實現,而中航油集團對中航油監管的缺失使得國資委的監管也名存實亡。另外,盡管中航油是中航油集團絕對控股的企業,但由于其是在新加坡注冊并上市的,主要接受所在地監管和股東監控,國內現行法規還無法對中航油的交易行為進行管理,中國證監會對該如何監管類似中航油的公司還無明確的辦法。證監會是在事件暴露后才發現問題的。
(3)跨國監管難題。衍生品交易是在國際范圍進行,而各國政府的監管條例大都局限于本國之內。巴林事件中,英格蘭央行僅負責對巴林銀行的監管,而BFS卻受SIMEX、TSE、OSE和東京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TIFFE)的監督和管理,這四家交易所又分別受新加坡貨幣監理署和日本中央銀行的監管。三個國家分別監管不同機構,其中的SIMEX和OSE又是日經指數的交易對手。顯然,缺乏全球性的協調及信息溝通也是巴林破產的一個重要原因。類似地,母公司中航油集團在國內注冊,而子公司中航油在新加坡注冊,但我國的監管條例局限在國內,導致我國的監管規定無法有效約束中航油的行為。這樣的跨國監管難題對于我國尚未發展成熟的政府監管更為棘手。與巴林倒閉案例一樣,缺乏與新加坡當局的協調和信息溝通亦是未能及時抑制中航油情況惡化的一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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